法規名稱: 高雄市新草衙市有地讓售占用戶專案融資自建住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高雄市政府(89)高市府財三字第 3947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條、第10條至第12條條文(原名稱:高雄市新草衙市有地讓 售占用戶專案融資自建住宅辦法)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草衙市有地占用戶購得土地後興
  建房屋,以改善住屋環境,並促進都市景觀更新,提供優惠貸款,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高雄銀行徵信、授信有關
  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訂事項,應納入貸款契約。

  本自治條例有效期間自公布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