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一字第0980036749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及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
  府都市發展局。

  申請投資案件,由本府執行機關受理,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公共設施
  所在地點、里辦公處、轄區區公所、都市發展局公告欄辦理公告徵求異
  議三十天,並刊登公報,登報周知民眾,其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
  公告期滿將民眾異議彙整製作審查綜理表,併同申請投資案件送都市發
  展局召集相關業務機關審查後,提案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前項獎勵投資案件之審查、審議文件格式,作業流程由執行機關視實際
  情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