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契約人員之陞遷應注意其品德操守,並由所屬單位主管依擬陞任職務
應具之知能,就職務歷練、發展潛能等款目考評後,提人事甄審委員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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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契約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事假:一年內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二)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
定,請普通傷病假。
1.類別: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各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
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逾期應終止僱用契約。
3.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
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醫院補足。
4.申請普通傷病假連續二天以上,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
證明書。
(三)公傷病假:契約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
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及職業災害補償。
(四)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訂之
。
(五)婚假:結婚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六)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
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七)分娩假:
1.女性契約人員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3.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一星期。
4.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5.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八)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
配偶分娩之當及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九)育嬰留職停薪:
1.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之,期間至該
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
年為限。
2.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院方不得拒絕: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安置者。
3.院方因本款第 2目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
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應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於
必要情形且確無適當人員可資代理或兼辦時,得進用契約人
員辦理該留職停薪期間所遺之業務至回職復薪之日,應即無
條件解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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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三)辦理各款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圓滿達成任務。
(四)好人好事、義行可風,有具體事蹟。
(五)對上級交辦事款,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成績優良。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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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負責盡職、主動為民服務,著有績效。
(三)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市立醫
院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
(四)處理偶發事件或緊急任務,能依限妥善完成。
(五)辦理各款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著有績效。
(六)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款,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
效。
(七)其他在工作方面,著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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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醫院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
(三)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款,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五)曠職繼續達半日以上未滿一日,或一年累積達二日以上未滿
三日。
(六)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行為不檢等違反規定情事,情節輕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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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擅離職守,致醫院蒙受重大損害或導致
嚴重災害。
(二)洩漏業務或公務上機密有具體事證。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拒絕服從主管人員之指揮督導,經勸導無效。
(五)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醫院或他人聲譽
,或誣陷侮辱同
事,有確實證據。
(六)利用職務圖利他人或收受不當利益。
(七)故意破壞儀器設備、損毀重要事物或違反安全衛生重要規定
,致醫院蒙受損害。
(八)不當溢領金錢或擅自動用經管之財物,有具體事證。
前款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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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所屬單位主管應將契約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
紀錄表,以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所屬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及八月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考核結
果有待改進事款告知受考人。
平時考核紀錄表由各市立醫院視業務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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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契約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次,各等次
之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考列人數不得超過參加年終考核契約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契約人員年終考核,按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分款評分;其中
工作分數占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
識及才能分數各占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年終考核紀錄表由各市立醫院視業務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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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契約人員年終獎金及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獎金:工作滿一年且年終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薪給
總額之年終獎金,若任職未滿一年且年終仍在職者則按當年
度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年終獎金。另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年
終獎金核發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
待遇標準計發。
(二)考核獎金:
1.甲等:工作滿一年且年終仍在職者,發給半個月薪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若任職未滿 1年,但已滿 3個月年終仍在職
者,上開半個月薪給獎金之發給,則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
例計算發給之。
2.乙等:不發獎金。
3.丙等:解僱。
前款年度內因薪給變動者,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
,得按所支薪給月數按比例計算。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當年度在職 3個月以上者得參加考
核,考核獎金按所支薪給月數按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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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契約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丙等:
(一)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款,嚴重損害醫院聲譽。
(五)平時獎懲,相互抵銷,累計達記一大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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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契約人員有特殊功過情事者,應辦理專案考核,其獎懲依下列規
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解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
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
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
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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