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職等較高者)兼 任之。置幹事九人,由本府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各指派一人兼任,襄 助執行秘書處理各相關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