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385號函修正發 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職等較高者)兼
    任之。置幹事九人,由本府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各指派一人兼任,襄
    助執行秘書處理各相關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