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組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總工程司 兼任,其他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一人。 (四)本府地政局一人。 (五)本市稅捐稽徵處一人。 (六)本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一人。 (七)本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八)高雄縣建築師公會一人。 (九)本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高雄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