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07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六)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處長。
  (九)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業務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