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六)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處長。
(九)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業務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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