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士遴聘之:
(一)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藝術創作之專業人
士五人至七人,其中各類至少一人。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三人至五人,其中各
類至少一人。
(三)社區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地方政府建築或都市計畫業務
主管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惟每屆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委員為新任。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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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能開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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