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人一字第0960004736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士遴聘之:
  (一)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藝術創作之專業人
        士五人至七人,其中各類至少一人。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三人至五人,其中各
        類至少一人。
  (三)社區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地方政府建築或都市計畫業務
        主管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惟每屆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委員為新任。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能開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