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935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以副市長為召集人,財政局局長為副召集人,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如下:
  (一)副秘書長。
  (二)民政局副局長。
  (三)財政局副局長。
  (四)教育局副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工務局副局長。
  (八)法制局副局長。
  (九)地政處副處長。
  (十)主計處副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