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植物、園藝、景觀、植病、森林、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
計領域或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專家、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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