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15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植物、園藝、景觀、植病、森林、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
        計領域或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專家、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