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新聞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高雄市監理處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 員各一人。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服務站、高雄市專勤隊代表各一人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