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醫療機構兼任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2年2月20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二高市府人二字第0920000359號函 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市立醫院、防治所(中心)兼任主管、副主管遴用資格如下:
  (一)市立醫院醫療、醫學教育或研究部門之主管、副主管須具備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所訂醫師(二)級以上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二)市立醫院其他單位主管、副主管及中醫醫院、防治所、中心單位
        主管、副主管須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三)級以上醫事
        人員任用資格。
    前項人員遴用,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借調具教育部審定之大專院校
    教授或副教授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