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立醫院、防治所(中心)兼任主管、副主管遴用資格如下: (一)市立醫院醫療、醫學教育或研究部門之主管、副主管須具備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所訂醫師(二)級以上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二)市立醫院其他單位主管、副主管及中醫醫院、防治所、中心單位 主管、副主管須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訂師(三)級以上醫事 人員任用資格。 前項人員遴用,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借調具教育部審定之大專院校 教授或副教授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