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副市長一人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二)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具交通或運輸工程、財務、金融或經濟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
表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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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專門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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