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大眾捷運系統運價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1000077085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9點;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遞改為第11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副市長一人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二)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具交通或運輸工程、財務、金融或經濟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
        表四人。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專門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