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建築物及公共活動場所建立
無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
設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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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七)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並
應隨時改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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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罰鍰收入成立
之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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