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9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70047235號函修正發 布第 1點、第 3點及第 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建築物及公共活動場所建立
    無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
    設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七)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並
    應隨時改聘(派)兼之。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罰鍰收入成立
    之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