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24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及第 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二位副秘書長及下
    列機關首長派兼之:
  (一)財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都市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環境保護局。
  (七)捷運工程局。
  (八)交通局。
  (九)法制局。
  (十)新聞處。
  (十一)主計處。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置幹事九人,
    由下列機關派員兼任之,承辦文書、事務聯絡、新聞發布、會議事務
    等事項,並協助辦理節能減碳工作:
  (一)教育局。
  (二)經濟發展局。
  (三)都市發展局。
  (四)工務局。
  (五)環境保護局。
  (六)捷運工程局。
  (七)交通局。
  (八)新聞處。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