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動保字第 10270400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提供收容及處理之服務,得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協助飼主處理犬、貓之屍體,體重十五公斤以下者,每隻收費新臺
      幣五百元;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每隻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三、收容民眾送交外觀可辨識為具品種且未植入晶片或未辦理寵物登記
      之犬、貓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屬民眾尋獲他人飼養之犬
      、貓而送交者,得予免費。
  四、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每隻每日
      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但被收容之犬、貓已植入晶片且已絕育者,得
      予免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