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提供收容及處理之服務,得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協助飼主處理犬、貓之屍體,體重十五公斤以下者,每隻收費新臺
幣五百元;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每隻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三、收容民眾送交外觀可辨識為具品種且未植入晶片或未辦理寵物登記
之犬、貓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屬民眾尋獲他人飼養之犬
、貓而送交者,得予免費。
四、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每隻每日
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但被收容之犬、貓已植入晶片且已絕育者,得
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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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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