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13017612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4條條文及附件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學校場所者,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並於使用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繳納場地使用費(如附件二)、保
證金及訂定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二小時,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

各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辦法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
有特殊狀況不予收費者,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各校與各機關、學校、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校方得免費提供場地,並酌
收清潔費用每場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教育團體(如教育會、體育會、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高中職以上學校)使
用場地費用,得以五折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