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報編輯發行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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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各鄉(鎮、市)公所、各村里辦公處均應 訂閱公報,於年度開始前十日,將訂閱份數連同應繳公報價款逕向本府 財政處繳納、取據。
訂閱縣公報須訂閱一年,如係零星購閱,應向本府行政處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