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公報編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70139828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縣公報編輯發行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掌理之。

  凡欲刊登縣公報文件,由原主辦人員依前條編輯範圍選定,並於該稿面
  之右上角註明刊登縣公報字樣。加會本府行政處,奉准後刊登。

  縣公報訂價,由本府行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擬訂,簽奉核定後刊登公報公
  告之,調整時亦同。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各鄉(鎮、市)公所、各村里辦公處均應
  訂閱公報,於年度開始前十日,將訂閱份數連同應繳公報價款逕向本府
  財政處繳納、取據。

  訂閱縣公報須訂閱一年,如係零星購閱,應向本府行政處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