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308179900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經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
  已繳納數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前項檢舉經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前項資料應包括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之佐證資料、違規時間、地點之
  錄影光碟及照片等證據資料。
  檢舉人應具名並註明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
  及身分證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