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經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 已繳納數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前項檢舉經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前項資料應包括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之佐證資料、違規時間、地點之 錄影光碟及照片等證據資料。 檢舉人應具名並註明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 及身分證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