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導,綜理場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揚、調查、研究、輔導、出納、文書 、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庶務及掌理印信等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場置組長、幹事、佐理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縣政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