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水質保護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油
污染毒災及天然災害應變處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海洋污染防
治、河川污染整治、驗室業務等事項。
二、空氣噪音防制科:空氣品質規劃與管理、固定污染源管制、移動污染
源管制、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理、營建工程管制及營建空污費徵收
退補作業、噪音與振動管制、低碳及節能減碳、河川揚塵管制、柴油
車排煙檢測管制及電動機車推廣等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規劃及執行、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
管理(含焚化廠及掩埋場)、巨大家具回收再利用、垃圾減量、資源
回收、水肥投入站管理、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廚餘多元再利用等事
項。
四、綜合計畫科: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衛生及環境用藥管理、環境教育、
綠色採購推廣、全民國防及民防業務、研考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
事項、及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為民服
務、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五、環境稽查科:稽查勤務規劃、稽查人員教育訓練、違反環保法規案件
之舉報及裁處、受理舉發案件之陳情與訴願、收繳罰款、強制執行之
行政移送、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清法業務獎金核發、違規張貼小廣告
之稽查取締及斷話業務、公害糾紛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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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區域性之垃圾掩埋場、垃圾焚化廠及灰渣掩埋場,專責區域性垃
圾處理,及廢棄物處理場(廠)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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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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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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