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1月 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30467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獎助學金審核標準如下:
  一、獎學金:
    (一)經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
          全縣性以上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特優或第一名之成績,
          且品行優良並領有證明書者,發給獎學金。申請獎學金之優異
          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二)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學金
          ,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
          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二、助學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及經醫
      師診斷證明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
      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並領有本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者。
  前項獎助學金以請領一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