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30433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 3條、第 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人煙稠密或有安全顧慮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申
  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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