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人煙稠密或有安全顧慮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申 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