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由參加互助機關依每互助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
百元,編列預算撥交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主辦機關應自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一百
元。當月十日前應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所設專戶,並編製
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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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 1項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溯及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溯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註:附件請至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自治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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