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民政處及工務處為主辦單位。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委員會事務;置組長一人,由民政處公共造產業務科長兼任;置幹事一 人,由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委員會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