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60217461B號令修正公布 第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各項設施,得申請減免使用管理
相關費用,並依管理機關核定內容減免之:
一、設籍或駐防縣內之現役軍人陣亡、貧困征屬、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或其
    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死亡者。
三、檢察官因偵查需要而命暫不殮葬者。
如為本縣列冊有案之各款、各類低收入戶者,申請使用本縣或鄉(鎮、市
)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
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申請使用其他殯葬設施得依管理機關核定內容
減免相關費用。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四日增訂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由行政院所定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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