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初(新)編門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住戶屋之側門及後門不重複編釘,且以正門面向為準。
(二)新建房屋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准予編釘門牌(係指外觀完成
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另樓梯係樓地板之一部分,應屬建築物
之主要結構)。
(三)新建房屋(含農舍)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其附屬
之倉庫及牛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
(四)違章建築房屋申請編釘門牌,以確有人居住為要件(應附現勘照
片),申請時並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
理機關同意書。如屬共有土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取得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
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
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違章建築門
牌暫編為鄰近合法房屋門牌之附號;無鄰近房屋者得依其實際座
落位置,暫編門牌之附號。但不得增編或合併門牌。
(五)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計畫管理辦法發布前之住宅,憑公所
證明文件(合法房屋證明)受理編釘門牌;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
之住宅,憑建管單位核發之建造執照上登之戶數編釘門牌。
(六)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應派員實地調查,並於
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但屬行政區域交
界處者,應會同公所實地調查。
(七)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以每約四至六公尺預留一
號,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預留門牌號數。非道路兩旁之土
地者,以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八)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編釘門牌
,惟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但該建築物地下層如非
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
,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號。
(九)民眾申請編釘之門牌號碼不吉利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得抽
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數字
,戶政事務所本職權自行認定。
(十)前款抽空不編情形,如無其他預留門牌號次者,應編釘附近門牌
號碼之附號。
(十一)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二樓以上
之門牌,○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 號,○號○樓之○。
(十二)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單純編一個號碼者,地下○層;地下層編
二個以上號碼者,地下○層之○。
(十三)申請編釘門牌所需之土地登記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以「地政資
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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