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各鄉鎮市公所應立即通報本府,本府於接獲通
    報後,應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
    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前項小組成員包括文化局局長、承辦科科長、科員、專家及學者(至
    少各一人)等三至五人,並由花蓮縣文化局局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