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各鄉鎮市公所應立即通報本府,本府於接獲通 報後,應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 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前項小組成員包括文化局局長、承辦科科長、科員、專家及學者(至 少各一人)等三至五人,並由花蓮縣文化局局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