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20244223B令修正公布第 6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
使用或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
權。
前項交換辦法,準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