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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20244223B令修正公布第 6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月11日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府秘法字第143592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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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2月16日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府行法字第130062號令修正公布 第 7條、第38條、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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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00073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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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 4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0970058381A號令修正公布 第1條、第5條至第7條、第53條、第61條、第65條;並增訂第58條之1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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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 8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0990204744A號令修正公布 第50條及第58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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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20121713B令修正公布第 5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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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20244223B令修正公布第 6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十二條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 使用或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 權。 前項交換辦法,準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