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七府財務字第09601894560號令修正 發布第 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設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協助審議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基金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健全地方建設之用途為原則。
  本基金項下由本府依各產業類別依前項原則另訂其基金之用途及管理辦
  法。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