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縣有土地讓售案件,經完成法定程序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價格核定後十日內通知申購人繳款,並不得逾當年度12月
31日。
(二)繳款時間,限於申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附繳款書)之次日起
四十日內繳清。申購人對本府核定讓售價格,於繳款期限內提
出異議時,經查明其售價確無變動,於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
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間,但應加計遲延利息;延長期
間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之期間不得逾當年度12
月31日,遲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掛牌之一年期放款利息計算
。
(三)未依規定繳款讓售案件,除由本府註銷讓售外,並得辦理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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