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土地經營及處理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5月 4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90074489號函修正發布第 1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七、縣有土地讓售案件,經完成法定程序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價格核定後十日內通知申購人繳款,並不得逾當年度12月
          31日。
    (二)繳款時間,限於申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附繳款書)之次日起
          四十日內繳清。申購人對本府核定讓售價格,於繳款期限內提
          出異議時,經查明其售價確無變動,於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
          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間,但應加計遲延利息;延長期
          間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之期間不得逾當年度12
          月31日,遲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掛牌之一年期放款利息計算
          。
    (三)未依規定繳款讓售案件,除由本府註銷讓售外,並得辦理標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