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玖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玖、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之組織及責任分工如下:
    本小組置委員11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別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財政處處長、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花
    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局長、農業發展處(以下簡稱農業處)處長、城鄉發展處(
    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處長、政
    風處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委員會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查緝
    會報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菸
    酒管理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16人,由前項參加委員單位派員兼任。
    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參與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本小組成員任務分工如下:
一、財政處:依菸酒管理法主辦查緝、沒入物之保管、銷燬、行政罰處分
    、違章案件管制(行政罰及刑罰)、獎勵金分配。
二、環保局:依據環境相關法令對菸酒環保查緝及協助菸酒銷燬環保工作
    。
三、衛生局:依據菸酒管理法及衛生相關法令對菸酒製造業、販賣業者之
    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
    管理等事項。
四、行研處: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及協助新聞稿之刊登及一般行政事
    務之支援等事項。
五、城鄉處:依工商登記相關法令蒐集通報查核。
六、警察局及其他治安單位:
  (一)佈線查察私、劣菸酒案件。(對於佈線經查獲事涉刑罰案件,請
        貴單位可逕先依規定製作偵訊筆錄並封存證物,並再行通知本府
        就扣押物的部分處理,若經確定為刑罰案件,其鑑定報告資料將
        另函送貴單位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二)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副知財
        政處。
  (三)若接獲法院判決處分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將相關資料移由菸酒
        管理科辦理。
  (四)執行本小組任務時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派員協助(含搜索票之聲請
        、現場維護及稽查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
七、國稅單位:涉嫌逃漏稅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