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6月21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90103672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