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城鄉處副處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城鄉處建
築管理科科長擔任;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兼)之。
(一)本府各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二)經協助內政部營建署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
專案輔導團(以下簡稱專案輔導團)講習,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
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等專業公會會員。
(三)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或內政部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
專家。
(四)具專門技術人員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具辦理鑑定業
務實際經驗者。
委員除業務單位人員外任期二年,小組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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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有關之行政工作,由城鄉處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兼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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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處編列相關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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