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重大公共工程專案審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 9至1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
    就下列單位指定主管人員擔任之:
  (一)工務處。
  (二)農業發展處。
  (三)城鄉發展處。
  (四)觀光旅遊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地政處。
  (七)教育處。
  (八)行政暨研考處。
  (九)工務處採購行政科。
  (十)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其他本府各處或一級機關。
  (十二)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