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 9至1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 就下列單位指定主管人員擔任之: (一)工務處。 (二)農業發展處。 (三)城鄉發展處。 (四)觀光旅遊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地政處。 (七)教育處。 (八)行政暨研考處。 (九)工務處採購行政科。 (十)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其他本府各處或一級機關。 (十二)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