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受理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代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未銜接高地排水設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管理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
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
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
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明
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計畫未銜接高
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
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
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
雨之水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
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施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
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
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
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
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
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
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
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
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六、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七、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排水路(目視無排水
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在),不屬農田水利
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結果據
以專否准→函復申請人。
八、非屬法定山坡地,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
排水路(目視無排水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
在),不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主管機
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九、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
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闢,且
已完成之排水設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
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好(開發之雨水排水系統,
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
排水設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
,無淹水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
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有排水建設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
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
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
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
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設施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據以專簽否
准→函復申請人。
十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
→依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
排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困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
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
闢,且已完成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
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
位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
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
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
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
興闢,且已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
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辦事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
施興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
估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耳年
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
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
無排洪功能→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
見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需,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
→依排水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六、屬平均坡度百分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
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概水道,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
管機關、農田水利會、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
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
田水利會及公所證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七、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
排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
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八、法定山坡地之水利地申請廢溝、廢水以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辦
理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事宜→依審查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據以
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九、備註:現地如已改變現有地形、地貌者,另案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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