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申請廢溝(水)及廢溜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6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陸、受理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代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未銜接高地排水設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管理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
        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
        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
        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明
        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計畫未銜接高
    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
        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
        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
        雨之水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
        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興設完成之替排水設施,且替代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施且不屬高
    地排水設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
        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
        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
        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且原水路已確無灌排功能→依管理單位證
        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已有
    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替代排水設施計畫未銜接
    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興辦
        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興
        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能
        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
        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
        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其他應備書件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六、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但無灌溉功能,無替
    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
        復申請人。
七、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排水路(目視無排水
    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在),不屬農田水利
    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管
        機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結果據
        以專否准→函復申請人。
八、非屬法定山坡地,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無
    排水路(目視無排水路且當地公所證明暴雨期及汛期無臨時排水路存
    在),不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且無灌排功能。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主管機
        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具
        詳細資料送審→依排水設施主管機審查結果據以專簽否准→函復
        申請人。
九、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灌
    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闢,且
    已完成之排水設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位出
        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且功能好(開發之雨水排水系統,
        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所有
        排水設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
        ,無淹水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無
    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有排水建設計畫,惟未完成設施興闢,且
    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現
        地排水設施興辦事業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施
        興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估功
        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頻
        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
        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無排洪功能
        →依排設施興辦事業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據以專簽否
        准→函復申請人。
十一、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
          →依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二、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上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
          排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困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
          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三、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配合建設計畫,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興
      闢,且已完成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水設施
      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管理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管理單
          位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已完成且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
          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十年一次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
          ,所有排水設施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水,並與現有排水系
          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依管理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見
          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四、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無灌溉之需,周遭排水設施已完成整體排水設施計畫惟未完成設施
      興闢,且已計畫興闢之排水設施未銜接高地排水設施且不屬高地排
      水設施系統。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辦事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函請排水設
          施興辦事業機關出具證明:現地排水設施已完成規劃設計且預
          估功能良好(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耳年
          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足以宣洩該計劃地區之雨
          水,並與現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無淹水之虞,本案水路已確
          無排洪功能→依排水設施興辦事機關證明及農田水利會會勘意
          見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五、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農田水利會管有,
      已無灌排使用之需,無替代排水設施計畫。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功能
          →依排水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證明據以專簽否准
          →函復申請人。
十六、屬平均坡度百分三十以下之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
      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概水道,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現地排水設施主
          管機關、農田水利會、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排
          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
          田水利會及公所證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七、非屬法定山坡地,現場有寬度二米以下排水路,非屬農田水利會管
      有,已無灌排使用之需。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備
          具詳細資料送審→另函農田水利會及公所確定申請地點確無灌
          排功能→依排水設施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及農田水利會及公所證
          明據以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八、法定山坡地之水利地申請廢溝、廢水以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一)權責單位:申請人、當地公所、地政事務所、農田水利單位、
          現地排水設施主管機關、農業主管及土地管理單位。
    (二)辦理流程:依申請資料研判案件屬性→現勘拍照→請申請人辦
          理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事宜→依審查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據以
          專簽否准→函復申請人。
十九、備註:現地如已改變現有地形、地貌者,另案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