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
指派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定正(副)首長(主管)
一人兼任:
(一)行政暨研考處。
(二)工務處。
(三)農業發展處。
(四)城鄉發展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觀光旅遊處。
(七)主計處。
(八)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九)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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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工務處正(副)主管兼
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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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工務處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
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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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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