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至第 5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
    指派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定正(副)首長(主管)
    一人兼任:
  (一)行政暨研考處。
  (二)工務處。
  (三)農業發展處。
  (四)城鄉發展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觀光旅遊處。
  (七)主計處。
  (八)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九)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工務處正(副)主管兼
    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工務處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
    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