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5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社助字第0990086696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依職務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