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育補助申請事宜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之對象,得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 身分證及印章向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 請生育補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惟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二)前款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辦理。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