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地籍字第 1010241043B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至第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料庫內容係指測量、登記、地價等資料。登記資料係
  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
  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地公告
  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與原地價資料。
  電子資料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附表,收費標準之調整應經縣議會議決同
  意後實施。

  登記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並以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錄
  數加總計價,每一千錄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

  測量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
  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

  地價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
  一千筆計。

  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人同年以內重
  複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與所屬機關、花蓮縣議會及有行使司法調閱權
  之機關得以公函申請,免予收費。
  公立學校基於學術流通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