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資料庫內容係指測量、登記、地價等資料。登記資料係
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
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地公告
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與原地價資料。
電子資料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附表,收費標準之調整應經縣議會議決同
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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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並以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錄
數加總計價,每一千錄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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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
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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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筆以
一千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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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人同年以內重
複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與所屬機關、花蓮縣議會及有行使司法調閱權
之機關得以公函申請,免予收費。
公立學校基於學術流通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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