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報刊登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 發布第 4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府公報刊登流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發文後刊登公報:發文日期為紙本發文日。
        1.府稿:於函副本加列「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字樣,奉核定後發文;或於令或公告左上角加註「先發文
          後刊登公報」字樣,奉核定後發文。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二)刊登公報不另行文:發文日期為公報出刊日。
        1.府稿:於公文稿左上角加註「刊登公報不另行文」字樣,奉核
          定後,稿轉函並列印 1份送文檔科收辦。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七、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暨研考
    處辦理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
    正並刊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