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公報刊登流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發文後刊登公報:發文日期為紙本發文日。
1.府稿:於函副本加列「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字樣,奉核定後發文;或於令或公告左上角加註「先發文
後刊登公報」字樣,奉核定後發文。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二)刊登公報不另行文:發文日期為公報出刊日。
1.府稿:於公文稿左上角加註「刊登公報不另行文」字樣,奉核
定後,稿轉函並列印 1份送文檔科收辦。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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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暨研考
處辦理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
正並刊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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