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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2006527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府警交字第0920500056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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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府警交字第09405002480號令修正 發布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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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1002049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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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10070925號令修正發布第 1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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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2006527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路邊停車收費事宜委託民間經營時,得 標廠商應提報營運計畫,經本府核備後,訂定契約,取得經營權;並應 依本自治條例、投標須知、經營契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費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