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消行字第1040101115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為維持住宿之場地環境整潔、設備維護及水電支出,每人每日收費新
    台幣四五0元整。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
  (一)本局主辦之本縣消防、義消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活動,得免繳場
        地環境清潔、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
  (二)各縣市消防、義消人員因公奉派參加相關教育訓練持有證明者,
        每人每日收費三五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