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消防總隊志工協勤慰問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花蓮縣政府府消搶字第1050066194號書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至第5點,自105年4月12日生效(原名稱:花蓮縣義消春安協 勤慰問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義勇消防總隊志工,維護
    本縣公共安全,防止各項災害發生,特於重大節慶,視財力狀況予以
    發放慰問金,以慰勉第三點人員平時協勤之辛勞,並提升團隊士氣。

二、依據:消防法第29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補助對象:義勇消防人員、婦女防火宣導隊及鳳凰志工。

四、經費來源:視年度財政狀況編列預算發放,或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五、經費使用範圍:辦理重大節慶協勤民力慰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