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義勇消防總隊志工,維護 本縣公共安全,防止各項災害發生,特於重大節慶,視財力狀況予以 發放慰問金,以慰勉第三點人員平時協勤之辛勞,並提升團隊士氣。
二、依據:消防法第29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補助對象:義勇消防人員、婦女防火宣導隊及鳳凰志工。
四、經費來源:視年度財政狀況編列預算發放,或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五、經費使用範圍:辦理重大節慶協勤民力慰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