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花蓮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
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以財政處為主管單位;管理機關(單位
)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定之。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
,但應定期更新備份並為異地備授。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並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隨時
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
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
動後之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對。
六、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八、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九、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檢
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為健全產籍管理,管理機關(單位)對管理之產籍資料應於每年11月
底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更正作業,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
致無誤。
|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
減少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
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1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單。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
建物(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
銷稅籍後,應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
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應將產籍資
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1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減值)單。
(3)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財產卡(部分滅失、變更稅籍資料或建物減值)。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部分滅失)。
(5)房屋稅籍證明書(變更稅籍資料)。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土地或建物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
撥用等原因,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或建物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
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1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1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加單。
C.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
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四、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變動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
、重測、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
併、重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1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減)單。
C.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卡。
B.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4)管理機關(單位)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主管機關每年一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
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2)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
帳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