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長 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