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之;置委員七至十九人,由 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各相關醫事團體代表。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業務組代表。 (四)糖尿病相關醫療機構代表。 (五)衛生局相關業務課代表。
四、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 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