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衛保字第 1010232042號書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之;置委員七至十九人,由
    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各相關醫事團體代表。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業務組代表。
  (四)糖尿病相關醫療機構代表。
  (五)衛生局相關業務課代表。

四、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
    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