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九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業務 之一級主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醫藥、衛 生、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派兼或免兼。委員出缺時,召集人應 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