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衛疾字第09701051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10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九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業務
    之一級主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醫藥、衛
    生、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派兼或免兼。委員出缺時,召集人應
    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