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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 1月13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0920540045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68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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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派遣員為緊急傷病救護所需,得請急救責任醫院、警察局或社會福利 機關(構)等相關機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