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申請案件申請人關係鄉(鎮)之鄉(鎮)長、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各一人。
二、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小組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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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之,負責處
理本小組之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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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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