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書 :縣庫存款戶使用之收入繳款書、收入轉正書,及收入退
還書。
(二)收入機關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編列歲入預算之
機關(處)。
(三)各機關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及本府同意使用本
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司。
(四)報表管理人 :收入機關之出納人員,本府內各處指派之負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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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核派數人使用本系統。所需帳號向本府財政處申
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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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表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產製未實現收入書表、收入書開立明細表
,依程序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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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違反第四點或第六至第八點規定,本府財政處得簽請處分相關
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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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由本府財政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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