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服務系統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金門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20038856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書 :縣庫存款戶使用之收入繳款書、收入轉正書,及收入退
        還書。
  (二)收入機關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編列歲入預算之
        機關(處)。
  (三)各機關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及本府同意使用本
        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司。
  (四)報表管理人 :收入機關之出納人員,本府內各處指派之負責人員
        。

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核派數人使用本系統。所需帳號向本府財政處申
    請核發。

七、報表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產製未實現收入書表、收入書開立明細表
    ,依程序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

九、各機關違反第四點或第六至第八點規定,本府財政處得簽請處分相關
    失職人員。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由本府財政處另行通知。